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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母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香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母某某,男,汉族,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321****,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鹤庆县****。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香格里拉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香格里拉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母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母某某在香格里拉市建塘镇独克宗古城转经筒西面下方人行道上向一名不知姓名的人购买了2件有细长角的野生动物头颅制品。同年5月的一天,在香格里拉市松藏林寺前向一名不知姓名的人购买动物牙齿7颗。后把上述动物制品拿到位于香格里拉市小中甸镇和平村(国道214线旁)其经营的香格里拉市卡迪工艺品加工店内出售。2020年4月21日,香格里拉市森林公安局到香格里拉市卡迪工艺品加工店内检查时,在店内查获上述野生动物制品。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有细长角野生动物头颅制品2件编号为1、2号的疑似野生动物头颅物种种属为藏羚羊,属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经济价值为80万元(捌拾万元);7颗疑似动物牙齿,其中5颗物种种属为毛冠麂(也叫毛冠鹿)为国家三级保护动物,经济价值为1500元,2颗物种种属无法区分犬或狼,无法确定其保护级别,无法核算其价值。

香格里拉市森林公安局于2020年4月23日决定对本案立案侦查,被告人母某某于当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藏羚羊头颅2件、毛冠鹿牙5颗;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3.证人母**、西*等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6.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等;7.视听资料:随案移送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母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明知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而收购、出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母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母某某案发后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母某某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玉中

(院印)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母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2992****:,保证人方**,联系电话13988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 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6.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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