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南检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母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6194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镇,住南江县**镇**村**社。因涉嫌非法狩猎罪,2020年5月12日被南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母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被告人母某某为防止种植的玉米被野生动物破坏,在南江县**镇**村**社山林内安放钢丝套猎捕野生动物。2019年4月份,母某某使用钢丝套猎捕野生动物“黄麂子”(俗名)2只。2020年4月17日,南江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母某某家查获麂子腿3只(熏制)、麂子1只(冰冻死体)。经认定,涉案疑似野生动物“黄麂子”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毛冠鹿。母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关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母某某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母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母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母某某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巨茂成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母某某现住南江县**镇**村**社。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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