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怀检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母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住贵州省仁怀市**镇**村**组**号,因吸食毒品,于2007年9月28日被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大岭山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六个月,因无证驾驶,于2020年5月27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仁怀市看守所。
本案由仁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母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母某甲饮酒后无证驾驶贵C7****号越野车从仁怀市五马镇协农村马家坡组出发往仁怀市五马镇街道方向行驶,该车行驶至仁怀市五马镇五马街道社区212国道路口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6mg/100ml,经抽取血样并送仁怀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6.3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报告、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酒精检测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提取人资质、行政处罚决定书、凡进必查工作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母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母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委托书、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5.试听资料:查获现场视频、血样提取视频、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母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母某甲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血液乙醇含量超过80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母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母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母某甲具有行政处罚的前科以及本次犯罪系无证驾驶的情节,应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建议判处被告人母某甲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元良
检察官助理 张玉立
2020年6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仁怀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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