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19〕511号
被告人母某甲,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3197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组**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5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母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21时许,被告人母某甲在会泽县**街道**村委会自己家门口,因妻子与被害人吕某甲发生争吵,随后其与吕某甲发生吵打,过程中用拳脚将吕某甲打伤。经会泽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吕某甲本次身体损伤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就医材料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陈某某、母某乙、吕某乙、蓬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吕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母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吕某甲、母某甲的伤情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8.母某甲审讯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母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燕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母某甲现被羁押于会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卷外材料22页;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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