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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比拉力.吐热江盗窃案)_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武检刑诉〔2021〕108号 

被告人比拉力.吐热江,男,199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011999********,维吾尔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伊宁市边境经济合作区******号。2020年10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执行逮捕。

值班律师:王涛,四川达民律师事务所执业专职律师。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比拉力.吐热江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2日19时10分许,被告人比拉力.吐热江和赛某某(音,在逃)到本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三段林荫街路口,通过尾随徒手扒窃方式,将被害人余某某一部价值人民币817元的粉色苹果7手机盗走。

同日20时17分许,被告人比拉力.吐热江和赛某某在本市高新区芳草街与玉林西路路口附近,通过相同方式,将程某一部价值人民币733元的粉色华为荣耀20PRO手机扒走。

同日20时许,被告人比拉力.吐热江和赛达克伯尔在本市高新区玉林西路,通过相同方式,将李某某一部价值人民币3383元黑色苹果11手机扒走。

同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比拉力.吐热江和赛某某在本市武侯区玉林中学附近,通过相同方式,将被害人郁某某的一部价值人民币3367元的紫色苹果11手机扒走。

当日21时许,民警在本市武侯区人民南路三段省体育馆路口抓获被告人比拉力.吐热江,并起获比拉力.吐热江在逃逸过程中丢弃的上述被盗手机4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价值认定结论、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比拉力.吐热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比拉力.吐热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连续4次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比拉力.吐热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连续4次扒窃,金额较大,赃物已发还被害人,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谷祥

2021年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比拉力.吐热江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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