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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比曲立也抢劫案)_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比曲立也,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91996********,彝族,文化程度技工学校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4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西昌市公安局于2020年5月19日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比曲立也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5日05时许,被告人比曲立也醉酒来到西昌市凉山卫校后门街上,遇到从此处路过的被害人王某某,因为身上没钱用了,比曲立也决定抢劫王某某。于是比曲立也尾随王某某到健康东巷‘好又来家常菜馆’门口,后比曲立也从身后勒住王某某的脖子将王某某摔倒在地,王某某倒地后比曲立也用右手将王某某的上半身压住不让王某某起身,用左手搜王某某包内的钱财,因为王某某左边包内没有财物,比曲立也没有搜到任何钱财,王某某在身体被搜后激烈反抗并大声呼叫,比曲立也在听到王某某呼叫后准备逃跑,被起身后的王某某抓住不让比曲立也逃跑,双方因此发生抓扯,在抓扯过程中比曲立也将王某某左腿小腿部位打伤后逃离现场。

经鉴定,王某某损伤致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比曲立也强行劫取他人财物,造成被害人王某某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丽萍

2020年7月29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主要证据目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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