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毕光辉盗窃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公诉刑诉〔2019〕320号

被告人毕光辉,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4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南开区**道**里**牌**号,现住地,天津市西青区津涞公路**园**号楼**门**号。1990年3月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3月因犯强制猥亵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4年4月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有期徒刑六年,2018年7月20日被提前释放。2018年10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光辉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2019年4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15日4时许,被告人毕光辉至本市南开区秀川路金梦国际夜总会一楼大厅内,盗窃被害人杨某甲放置在此的功德箱内现金2600余元后逃跑,后将赃款挥霍。

2018年9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毕光辉至本市南开区港宁西路楚云天足道大厅内,盗窃前台桌子上被害人王某某一部粉色VIVO手机、一部金色iPhone6手机后逃跑,后将手机贩卖后赃款挥霍。VIVO手机因标的灭失,资料不详,不予鉴定;iphone6手机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660元。

2018年10月6日2时许,被告人毕光辉至本市南开区迎水道金龙湾歌厅大厅内,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杨某乙摆放在该店功德箱盗走,取出箱内的现金人民币4800元,并将功德箱扔掉,后将赃款挥霍。后被告人毕光辉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等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光辉盗窃他人财物,作案三起,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于翀

2019年4月11日

附:

1.被告人毕光辉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两册,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一份,补充材料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