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二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被告人毕军,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724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当阳市,住当阳市**办事处**路**巷**号。2013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当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当阳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当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军涉嫌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运输毒品罪
2020年1月9日16时许,被告人毕军在湖北省宜昌市购买毒品后乘车返回当阳,途径荆宜高速当阳西收费站时被民警查获,民警从毕军身上搜缴毒品3袋。经称重,分别为海洛因16.96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0.93克、甲基苯丙胺(冰毒)1.77克。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
2019年11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毕军在位于湖北省当阳市**办事处**路**巷**号家中吸食毒品,被民警现场查获,民警在其家中搜缴毒品海洛因10.3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毒品、吸毒工具等物证及照片;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吴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毕军的供述和辩解;5.毒品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军运输毒品数量较大,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毕军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聂文瀚
检察官助理:陈长久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毕军现羁押在当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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