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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毕可权盗窃案)_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文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毕可权,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081196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威海市文登区**街**巷**号,捕前住威海市文登区**花园小区**号楼**室。1987年12月30日因犯盗窃罪、强奸罪、抢劫罪被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1999年1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06年因犯盗窃罪被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17年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2019年5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逮捕。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可权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2020年3月4日至3月1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0月26日,被告人毕可权先后至威海市文登区**镇**村**村**村等地,采取技术开锁手段进入被害人谷某某、庄某某、孙某某家中,窃取财物9次,共窃得人民币4520元、玉手镯、银手镯、毛主席印章、白色项链各1个。经鉴定,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227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人民币148.35元、1对玉手镯、1个银手镯、1条白色项链、1枚毛主席印章、2张面值10元第三代人民币,其中被追回物品已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毕可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可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毕可权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鉴于被告人毕可权部分犯罪事实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慧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毕可权现被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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