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鸡城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毕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3061972********,汉族,小学文化,非中共党员,住鸡西市鸡冠区**路**楼**单元**室,无固定职业。2007年12月13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0年12月2日因犯职务侵占罪被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原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2016年4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于2016年11月6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鸡西市公安局城子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我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其不批准逮捕。2019年12月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鸡西市公安局城子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我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其不批准逮捕,2020年1月14日被鸡西市公安局城子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鸡西市公安局城子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1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鸡西市公安局城子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鸡西市公安局城子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毕某某于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期间,租用城子河区长青乡玉龙洗浴左侧一楼大厅,提供场所和赌博工具开设赌场,聚集刘某甲、刘某乙、某某甲等人用扑克牌以“推牌九、斗地主、捷克”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在此期间按照赢一百元收五元的比例进行抽头渔利,共获利一万五千余元。
被告人毕某某于2019年9月末至2019年10月24日期间,在其承包的城子河区长青乡玉龙洗浴大厅及客房里,提供场所和赌博工具开设赌场,聚集姜某某、白某某、某某乙、赵某甲、某某丙、刘某丙、某某丁、某某戊、刘某丁、张某甲、肖某某、某某己、刘某戊、吕某某等人用扑克牌以“推牌九、牛牛、捷克”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在此期间按照赢一百元收五元的比例进行抽头渔利,共获利五千余元。
被告人毕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于2020年6月25日下午13时许,在其借用的城子河区玉龙轧钢厂收发室内,提供场所和赌博工具开设赌场,聚集李某甲、何某某、张某乙等人用扑克牌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毕某某亲自参与赌博,被鸡西市公安局城子河分局城东派出所干警当场抓获,收缴其赌资2720元。
被告人毕某某开设赌场期间的参赌人员有:刘某甲、刘某乙、姜某某、白某某、某某乙、赵某甲、某某丙、刘某丙、孙某某、张某甲、某某戊、李某甲、张某乙、何某某、肖某某、某某己、刘某戊、刘某丁、吕某某、江某某、某某甲、某某丁等共计二十二人。
被告人毕某某用于实施开设赌场的作案工具扑克227副、色子20粒、桌垫1张,赌资2720元人民币,及被告人毕某某主动上交的非法所得20000元人民币等财物现已被公安机关扣押,现金已上缴国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赌博工具及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扣押物品清单、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毕某某刑事判决书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办案说明、参赌人员办案说明、城东派出所处理毕某某2020.6.25开设赌场案笔录复印件、扣押毕某某违法所得及清单复印件、扣押毕某某赌资及作案工具清单复印件、毕某某违法所得及赌资上缴国库非税收入一般缴费书复印件等;
3.证人白某某、姜某某、某某乙、赵某甲、赵某乙、孙某某、某某丙、某某庚、贾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张某甲、某某戊、某某丁、刘某丁、刘某戊、吕某某、肖某某、某某己、李某乙、某某辛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毕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和工具多次聚众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二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毕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毕某某系累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柳会
2020年10月27日
附:1. 被告人毕某某现羁押于鸡西市看守所;
2. 全部卷宗材料、《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听取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表》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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