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桓检二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毕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21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桓台县**镇街道**村**组**号。2013年3月26日,因盗窃被桓台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8月26日被桓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任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212000********,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住桓台县**小区**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8月26日被桓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取保候审,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桓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0日22时许,在桓台县**内,被告任某某因怀疑他人挑衅自己,同被告人毕某某、张某某(另案处理)到被害人郝某乙、郝某丙等人所在的288包间内无故滋事,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经鉴定,被害人郝某乙、郝某丙之伤情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等;证人郝某甲、巩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郝某乙、郝某丙陈述;被告人毕某某、任某某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毕某某、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某、任某某无事生非、发泄情绪,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毕某某、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毕某某、任某某系共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毕某某、任某某一年以上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桓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窦慧琴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桓台县**镇**村,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桓台县**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_4.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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