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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毕某某、唐某某重大责任事故、盗窃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19〕250号

被告人毕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97*******,汉族,高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住西峡县***镇。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于2018年7月6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7月14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7月17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经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被西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盗窃于2019年1031日被西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74********,汉族,小学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住西峡县**镇**村。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于2018年7月6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7月14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7月17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经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被西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盗窃于2019年10月31日被西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某某、唐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毕某某、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将两案并案处理,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毕某某、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重大责任事故罪

2018年7月5日下午16时左右,在西峡县***镇**村***高速*号大桥施工工地,被告人毕某某、唐某某在实施爆破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施工,致使*号桩基的赵某某当场炸死,王某某炸伤后送医不治身亡的重大责任事故。在发生事故的整个过程中,爆破员毕某某违规让赵某某、王某某填装爆炸物,安全员唐某某始终没有到爆破作业现场履行职责,领取爆炸物品时也未到现场,未履行爆破员、安全员的相关职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经鉴定:赵某某、王某某均系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2、​ 盗窃罪

2019年7月13日21时许,在西峡县***镇**大桥工地,被告人唐某某、毕某某和阳某某、吴某某、崔某某(三人另案处理)利用三轮摩托车分三次将工地上的钢材盗走,并在***废品收购点变卖共获赃款4500元,五人于当晚分赃。

经西峡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钢材于2019年7月13日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0830元。

案发后,被盗物品经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民用爆破物品使用、清退登记簿、南阳市****公司及中国***部*分部内部文件、扣押物品单、指认照片、视频截图、劳务分包合同、钢材采购合同、谅解书等书证,证人田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吉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唐某某、毕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某、唐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毕某某、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盗窃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规定处罚。被告人毕某某、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毕某某、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毕某某、唐某某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在一年以下的幅度内量刑;对被告人毕某某、唐某某以盗窃罪在有期徒刑六至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的幅度内量刑。被告人被告人毕某某、唐某某一人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庞红哲

代理检察员:袁子淇

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

    1.被告人毕某某、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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