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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毕某某、廖某某等妨害公务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诉 书

雅雨检公诉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毕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乡**村**组**号。2016年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雅安市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城镇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路**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雅安市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艾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6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荥经县**镇**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雅安市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害人邓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荥经县**镇**巷**号。

被害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雅安市雨城区**大道**号。

被害人姜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镇**街** 号附**号。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某某、艾某某、廖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2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日02时许,被告人毕某某在协和广场“玩美酒吧”手持折叠刀乱挥,河北派出所民警邓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姜某某接指挥中心指令,均身着短袖制式警服、佩戴警用装备到达现场,邓某某、李某某上前制止并控制毕某某过程中,毕某某用脚踢、用手肘袭击邓某某、李某某,被告人廖某某对控制自己的民警姜某某进行过击打,并手持啤酒瓶从背后击打邓某某,被告人艾某某手持啤酒瓶从背后击打协助控制毕某某的刘某某。后处警人员和酒吧工作人员将毕某某、艾某某、廖某某等三人控制。

2019年11月12日、11月13日,被告人毕某某、艾某某、廖某某先后投案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廖某某退赔了3000元给姜某某,取得了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笔录等。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某、艾某某、廖某某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被告人毕某某、艾某某、廖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毕某某、艾某某、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毕某某、艾某某、廖某某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颐刚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毕某某、艾某某、廖某某,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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