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松检刑检刑诉〔2019〕520号
被告人石某某(又名:石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4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镇**村**屯)。2019年8月21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3日经本院以涉嫌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执行。
被告人邹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4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镇**村**屯。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经本院以涉嫌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执行。
被告人毕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4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小区**期**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镇**村**屯)。2019年8月19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3日经本院以涉嫌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邹某某、毕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6日,哈尔滨市松北区城管和执法局及相关部门成立的拆除工作领导小组在依法对哈尔滨市松北区**镇**村**屯违章建筑进行拆除时,遇多名人员以扔砖头、扔汽油瓶、点燃秸秆的方式攻击、阻碍执法人员和车辆进入现场,并致多名执法人员受伤。其中,被告人石某某、邹某某、毕某某向执法人员投掷砖头。
经侦查,被告人石某某、邹某某分别于2019年8月21日、9月21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松北区抓获。2019年8月18日,被告人毕某某到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被告人石某某、邹某某、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邹某某、毕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石某某、邹某某、毕某某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石某某、邹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毕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苏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附:
1. 被告人石某某、邹某某、毕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适用速裁(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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