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二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毕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7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贵州省毕节市**县。被告人毕某某因涉嫌诈骗罪,分别于2019年12月20日、2020年11月6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2020年11月9日对其延长拘留,现被羁押在睢宁县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7199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贵州省毕节市**县。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7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当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某某、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毕某某、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间,被告人毕某某、赵某某共同计议后,由被告人赵某某提供虎牙直播平台账号和微信账号,由毕某某通过虎牙直播平台直播宣传可以帮助他人以较低价格购买游戏礼包为由骗取游戏玩家信任,在收到对方微信转账之后即将其微信或QQ账号拉黑的方式骗取钱物。经查,被告人毕某某、赵某某共计骗得人民币7650元。上述款项已通过赵某某银行卡自ATM机提现,并被二被告私分。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毕某某、赵某某通过虎牙直播,骗取被害人沈某某1900元;
2.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毕某某、赵某某通过虎牙直播,骗取被害人袁某某3800元;
3.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毕某某、赵某某通过虎牙直播,骗取被害人刘某某1900元。
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赵某某被刑事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案件事实。
2020年11月6日,被告人毕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案件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直播平台聊天记录、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沈某某、袁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毕某某、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毕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某、赵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毕某某、赵某某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到的作用较大,系主犯,被告人赵某某起到的作用较小,系从犯。被告人赵某某、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云海
检察官助理:孙洁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毕某某现被羁押在睢宁县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486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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