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雨检公诉刑诉〔2019〕49号
被告人毕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1011977********,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城镇居民,住雅安市雨城区**街**号**幢**单元**号。因本案于2017年9月14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017年10月20日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9月21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女,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3221959********,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城镇居民,住雅安市雨城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本案于2017年9月13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9月21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某某、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唐某某因与钟某某的感情纠纷和赔偿等问题,于2015年6月3日下午接到钟某某电话后, 于18时许来到钟某某位于雅安市雨城区的家中,在房中与被告人陈某某(系钟某某妻子)发生口角和抓扯,并被被告人毕某某(系陈某某外甥)推至沙发处跌坐,在此期间致头部血肿和手腕受伤。经四川元鼎司法鉴定所川元鼎(2015)临鉴字第360号:被害人唐某某损伤鉴定为轻伤二级;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法临2017-3024鉴定:被害人唐某某右侧桡骨远端及尺骨茎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2017年9月12日、14日,被告人陈某某、毕某某依法传唤到案,未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某、陈某某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涛
2019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毕某某、陈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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