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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毕某某交通肇事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4167号

被告人毕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3424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镇**楼村**庄组,现租住: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4月2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4时57分许,被告人毕某某醉酒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合肥市嘉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新蚌埠路交口右转弯时,遇被害人丁某某(男,53岁)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逆行至此,皖******号小型轿车前部与电动自行车左前部发生碰撞后又碰撞道路中央绿化带,致被害人丁某某受伤,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毕某某弃车逃逸。经鉴定:被害人丁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左股骨骨折等损伤,伴神经系统症状及体征,已构成重伤二级。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毕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丁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驾驶证、行驶证、接警单、保险单、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谅解书、现场呼气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

2、​ 证人梁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5、​ 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意见、视频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6、​ 视频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毕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庆

检察官助理:蔡苹苹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毕某某现住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栋**室,联系电话18256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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