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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毕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公刑诉〔2017〕862号

被告人毕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青岛**有限公司职工,现住青岛市胶州市某镇某庄某号(户籍所在地青岛市黄岛区**镇**号)。2016年12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7日22时许,被告人毕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载被害人宋某某),沿青岛市黄岛区S328线由东向西行至与某线交叉路口处,违反信号指示闯红灯,与郭某某驾驶鲁******号货车沿某线由北向南行至路口处相撞,致被害人宋某某当场死亡、车某某。经认定,毕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宋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机动车查询信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郭某某、王某某证言;3、被告人毕某某供述;4、毒物检测报告、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潘 伟

代理检察员赵甜甜

2017年7月5日

附:

1、被告人毕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黄岛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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