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405号
被告人毕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兰考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毕某某无证驾驶豫B*****小型轿车在兰考县中山西街与中山南街交叉口西路北非机动车道内头西尾东停车后起步向左变更车道,在变更车道过程中与由东向西张某某驾驶的电动两轮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张艳辉受伤。后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毕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兰考县公安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属重伤二级。
被告人毕庆龙于事故发生后陪伤者到医院检查治疗后当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另查明,被告人毕某某赔偿被害人各种损失6.7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投案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驾驶人信息询查结果、诊断证明书、双方协议与谅解书;2.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证实发生事故受伤的事实;3.被告人毕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图、事故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5.鉴定意见:兰考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系重伤二级;交通事故认定书;6.视听资料:同步讯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毕某某认罪认罚,适用《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被告人自首、认罪认罚以及谅解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毕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楠
刘永峰
2020年7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毕庆龙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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