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毕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巨野县**镇**村*号,住该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5日被巨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9日7时20分许,被告人毕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被鉴定为机动车之摩托车范畴的宗申牌电动三轮车,沿巨野县**镇***至**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村东十字路口处时,与由西向东行驶被害人姜某某驾驶的无牌照隆鑫摩托三轮车相撞,致被害人姜某某、王某甲、江某某、王某乙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乙伤情为重伤二级,被害人姜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被害人江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被害人王某甲伤情为软组织损伤。经认定,被告人毕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丙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姜某某等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毕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巨野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勘验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资格,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二级,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毕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谭瑞芝
检察官 任卫东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毕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居住于山东省巨野县**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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