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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毕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20〕952号

被告人毕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603198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路**号**栋**单元**室。被告人毕某某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毕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毕某某于2017年11月,在江苏省徐州市**快运公司工作期间,因想要从事叉车工作,通过微信提供照片、身份信息并花费人民币650元委托他人制作一张伪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被告人毕某某持该证在徐州、常州、江阴等地**快运公司从事驾驶叉车工作。2019年11月8日, 被告人毕某某在江阴市**镇**湾物流**快运公司持该证驾驶叉车工作时,被执法机关查获。

被告人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的人口信息表、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毕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毕某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庆苗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路**号**栋**单元**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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