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江检简单刑诉〔2021〕27号
被告人毕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4********1313,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临江市*镇*村*社,住临江市*镇*村*社*栋*室,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1年1月8日被江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毕某某于2020年4月25日15时许,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临江市*镇*村沿湾漫公路向江源区松树镇方向行驶,行至*镇加油站铁路口附近时被江源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13.81mg/100ml,为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宏灵
2021年1月2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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