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公诉刑诉〔2019〕558号
被告人毕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1197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住昆明市呈贡区**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同月8日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5日22时左右,被告人毕某某驾驶云******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昆明市呈贡区彩云南路与东门坡交叉口以西200米处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毕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3.16mg/100mL。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抽取血样登记表等;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毕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国伟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住昆明市呈贡区**街道**村**号。联系方式:13888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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