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毕某某危险驾驶案)_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毕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22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街。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日4日13时许,被告人毕某某无机动车证醉酒驾驶无号牌**牌**车在哈尔滨市道外区**街**号门前处时,与苏某某驾驶的黑A****9号**牌**型**车相刮,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毕某某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毕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0.03mg/100ml。

被告人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毕某某认罪认罚血液乙醇含量170.03mg/100ml,建议判处被告人毕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建新

2020年1月2日

附:1.被告人毕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外区看守所;

2.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