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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毕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1〕43号

告人毕某某,男,1987年****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昆山市**镇**园**栋**室(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成武县**镇**村**号)。被告人毕某某曾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08年6月30日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0年12月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毕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7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毕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毕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因被害人无法联系故未再听取其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18时46分许,被告人毕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苏UR****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昆山市巴城镇城际风尚门前路段,车辆前部与王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左侧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昆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毕某某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毕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1mg/100ml。

被告人毕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21年1月14日,被告人毕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缪某某、樊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监控录像、执法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毕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毕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丽娜

2021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昆山市**镇**园**栋**室;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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