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毕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74********,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住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7日22时27分,被告人毕某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中捷**公路与**街交叉口西100米处,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黄骅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毕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128.55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2.被告人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辉
检察官助理:赫庆晓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黄骅市**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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