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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毕某某危险驾驶案)_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毕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04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住高碑店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18时许,被告人毕某某酒后驾驶冀FQE***号摩托车沿高碑店市京白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京白公路事故停车场路口北侧**号路墩路段时,与由南向北步行的行人李某某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毕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7.43mg/100ml。经高碑店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毕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2.证人田某某、朱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毕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涿州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血液乙醇含量报告单;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洪凯

2020年6月2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电话:15831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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