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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毕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8〕130号

被告人毕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8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现住金乡县**村**路**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3月12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9日16时42分许,被告人毕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面包车沿成武县张楼至白浮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成武县**楼路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现场查获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頔

2018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金乡县**村**路**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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