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815号
被告人毕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1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街**村**队**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毕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粤AM****的小型越野车行驶至广州市花都区凤凰北路龙珠路北18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检验,从毕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231.l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森华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26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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