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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毕某某危险驾驶案)_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毕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4195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镇**村,住麻城市**镇**村**组***大垸**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7日下午,被告人毕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鄂******号两轮摩托车由其家中驶往麻城市**镇镇区街上购物。16时20分许,行驶至**镇农村商业银行门前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对所抽取毕某某血液中乙醇定性、定量检测,其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2.25mg/100ml。

    被告人毕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查获经过、户籍证明、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等书证;2.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3.被告人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毕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赛锋

                                  2021年1月14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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