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毕某某,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5041959********,汉族,大学本科,马鞍山市**局公安局副调研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住马鞍山市花山区**花园**栋**室。因严重违纪违法于2020年4月15日被马鞍山市监察委员会对其采取留置措施,同年10月27日经马鞍山市检察院决定,同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马鞍山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马鞍山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马鞍山市检察院于同年10月27日将该案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涉嫌受贿83.66万元
2003年至2018年,毕某某利用担任市公安局楚江分局副局长、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支队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陈某某、赵某某、沈某某、张某某、金某某、潘某某、仇某某、仇某乙、高某某、陈某某、郝某某、汪某某等12人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83.66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
1、收受马鞍山市***洗浴中心、马鞍山市**金属材料公司负责人陈某某3.9万元
2003年至2014年,陈某某为了感谢毕某某在行业监管、治安管理等方面给予的关照,先后23次送给毕某某购物卡,合计3.9万元,毕某某全部予以收受。
(1)2003年至2010年每年春节期间,毕某某均在其家(2007年前在本市**园小区,2007年后在本市**花园小区)附近收受陈某某所送购物卡2000元;2003年至2009年每年中秋节期间,毕某某均在其家附近收受陈某某所送购物卡1000元。上述共计15次,合计2.3万元。
(2)2011年至2014年每年春节和中秋节期间,毕某某均在其家附近收受陈某某所送购物卡2000元,上述共计8次,合计1.6万元。
2、收受马鞍山****材料公司负责人赵某某4.2万元
2006年至2010年,赵某某为了感谢毕某某在治安管理等方面给予的关照,先后5次送给毕某某现金,合计4.2万元,毕某某全部予以收受。
(1)2006年至2007年每年中秋节期间,毕某某先后2次收受赵某某所送现金,每次6000元,合计1.2万元。
(2)2008年至2010年每年中秋节期间,毕某某先后3次收受赵某某所送现金,每次1万元,合计3万元。
上述地点一般在毕某某位于楚江分局的办公室、**花园小区或某饭店门前。
3、收受马鞍山**金属材料公司投资人、马鞍山**新型建筑材料厂负责人沈某某2.7万元
2010年下半年至2014年下半年每年春节和中秋节期间,沈某某为了感谢毕某某在治安管理、堂兄沈某某赌博案等方面给予的关照,先后9次送给毕某某现金,每次3000元,合计2.7万元,毕某某全部予以收受。上述地点一般在毕某某办公室或沈某某送毕某某回家路上。
4、收受马鞍山**爆破公司负责人张某某14.5万元
2011年至2017年,张某某为了感谢毕某某在炸药审批、行业管理、资质升级等方面给予的关照,先后13次送给毕某某现金,合计14.5万元,毕某某全部予以收受。
(1)2011年春节期间,毕某某在其家附近收受张某某所送现金1万元。
(2)2012年至2016年每年春节期间,毕某某在其市公安局办公室收受张某某所送现金,每次3000元,5次合计1.5万元。
(3)2014年的一天,毕某某在其市公安局办公室收受张某某所送现金1万元。
(4)2015年5月,毕某某在合肥**楼宾馆参加全省民爆行业会议时收受张某某所送现金1万元。
(5)2017年上半年的一天,毕某某在其家附近收受张某某所送现金10万元。
5、收受马鞍山市**打捞清淤公司、**金属材料制造公司负责人金某某4.609223万元
2011年至2014年,金某某为了感谢毕某某在治安管理等方面给予的关照,先后3次送给毕某某财物,合计4.609223万元,毕某某全部予以收受。
(1)2011年的一天,毕某某向金某某索要一辆汽车用来遛狗,后金某某花费2.8万元购买一辆二手桑塔纳轿车送给毕某某,毕某某予以收受。
(2)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毕某某妻子刁某某在澳门收受金某某代为支付的价值8092.23元LV手包一个。
(3)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毕某某在本市**宾馆收受金某某所送现金1万元。
6、收受马鞍山**爆破公司负责人潘某某7万元
2012年至2016年,潘某某为了感谢毕某某在行业管理、项目检查、审批等方面给予的关照,先后5次送给毕某某购物卡合计1万元,2次送给毕某某现金合计6万元,上述合计7万元,毕某某全部予以收受。
(1)2012年至2016年每年春节前,毕某某均在其市公安局办公室收潘某某所送2000元购物卡,5次合计1万元。
(2)2013年的一天,毕某某在马鞍山**爆破公司收受潘某某所送现金1万元。
(3)2015年的一天,毕某某在其家附近收受潘某某所送现金5万元。
7、收受马鞍山**电玩城负责人仇某某4万元
2012年至2015年每年春节期间,仇某某为了感谢毕某某在行业监管、治安管理等方面给予的关照,先后4次在毕某某家附近送给毕某某现金,每次1万元,合计4万元,毕某某全部予以收受。
8、收受马鞍山**游戏机室负责人仇某乙10万元
2012年至2016年每年春节期间,仇某乙为了感谢毕某某在行业监管、治安管理等方面给予的关照,先后5次在毕某某家附近送给毕某某现金,每次2万元,合计10万元,毕某某全部予以收受。
9、收受马鞍山**游戏城负责人高某某3万元
2012年至2014年每年春节期间,高某某为了感谢毕某某在行业监管、治安管理等方面给予的关照,先后3次在毕某某家附近送给毕某某现金,每次1万元,合计3万元,毕某某全部予以收受。
10、收受马鞍山**游戏机室投资人、马鞍山**小额贷款公司负责人陈某某5.3732万元
2012年至2015年,陈某某为了感谢毕某某在行业监管、治安管理等方面给予的关照,先后3次送给毕某某现金,其中人民币3万元、港币3万元(折合人民币2.3732万元),上述合计5.3732万元,毕某某全部予以收受。
(1)2012年年底,陈某某在本市**临湖饭店宴请毕某某时送给毕某某港币1万元。
(2)2014年下半年,陈某某在本市**宾馆参加毕某某儿子毕飞婚礼时送给毕某某人民币3万元。
(3)2015年年底,陈某某在马鞍山**小额贷款公司食堂宴请毕某某时送给毕某某港币2万元。
11、收受马鞍山**游戏机室负责人郝某某4万元
2014年至2016年每年春节期间,郝某某为了感谢毕某某在游戏机室管理等方面给予的关照,先后3次在毕某某家楼下送给毕某某现金,每次1万元,合计3万元;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郝某某在毕某某家楼下送给毕某某现金1万元。上述合计4万元,毕某某全部予以收受。
12、收受马鞍山**建材公司负责人汪某某20.3776万元
2016年至2018年,汪某某为在炸药审批、爆炸物管理等方面获得毕某某的关照,代为毕某某支付19万元装潢款及价值1.3776万元的两套雅戈尔西服,上述合计20.3776万元,毕某某全部予以收受。
(1)2016年底,汪某某介绍个体包工头蒋某某为毕某某装潢其位于本市***壹号18栋2601室的住房。双方合同约定装潢款15万元,但实际装潢款34万元。毕某某向蒋某某支付15万元装潢款后,汪某某分别于2017年7月和2018年2月以转账汇款方式为毕某某支付15万元、4万元装潢款。
(2)2016年5月,毕某某在浙江宁波收受汪某某为其本人及妻子刁某某代为支付的雅戈尔定制西服各一套,合计价值1.3776万元。
2020年4月15日晚,被告人毕某某被马鞍山市监察委从家中带离审查。在市监委调查期间,毕某某除如供述调查组初核期间已经掌握的其收受汪某某、陈某某、张某某、陈某某、金某某、郝某某等人贿赂的事实外,还主动交待了调查组尚未掌握的其收受仇某某、仇某乙、高某某、潘某某、赵某某、沈某某等人贿赂的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毕某某亲属在本院为其退出赃款4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工商登记、通知、审批表等;2.证人张某某、陈某某、汪某某、蒋某某、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83.66万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毕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退清了部分赃款,应适用同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柯晓玲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毕某某现关押在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