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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毕某某变造国家机关证件案)(公开版)_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毕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221975********,满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漳州台商投资区**镇**路**号**公寓**幢**单元**室,住龙海市**镇**小区**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缓刑考验期间:自2019年10月11日起至2020年1月10日止)。因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某某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毕某某在厦门市海沧区**路**号**室其住处内,将其持有的登记日期为2005年7月20日、结婚证字号为佳南字120号的结婚证上“备注”栏“男女双方于1998.9.30在桦南县庆发乡民政办理结婚登记,因保管不善,双方结婚证丢失,补证”的内容擦除,后于2018年4月4日使用该结婚证,将属于其和宋某甲于2005年4月21日购买的婚后共同所有的厦门市海沧区**路**号**室房产,以婚前个人财产出卖并转移过户给第三人。

案发后,被告人毕某某于2019年12月1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结婚证等物证;2.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宋某甲、黄某某、祁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宋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某变造国家机关证件,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声誉,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毕某某曾因犯罪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和第七十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建山

检察员:洪顺珠

2020年5月29日

附:1.被告人毕某某现羁押于华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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