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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毕某某妨害公务案)_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宝检刑诉〔2020〕497号

被告人毕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4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天津市宝坻区人,住宝坻区**********号。2020年5月11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8日,公安宝坻分局王卜庄派出所民警张某某、郭某某,在宝坻区**镇**村毕某某家中,处理毕某某与其妻子刘某某矛盾时,毕某某对民警郭某某进行殴打,致郭某某左侧面部受伤。案发后,被告人毕某某已获得郭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5.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毕某某拘役四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勇威

检察官助理:张颖超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毕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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