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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毕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满检公诉刑诉〔2019〕255号 

  被告人毕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21987********,汉族,群众,初中文化,保定市竞秀区**庄农民。2007年1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定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2007年6月18日刑满释放。2018年5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6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满城区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30日晚上10时许,在保定市满城区汉贤街**小区外,被告人毕某某伙同陈某某(另案处理)无故用石头将**底商**照明店的门玻璃和LED显示屏砸坏。经保定市满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砸玻璃及LED显示屏等物品损失价格为2540元整。2018年5月29日,被告人毕某某与**照明店经营者李某某就满城区**照明店门玻璃和LED显示屏砸坏一事达成调解协议,毕某某赔偿李某某2500元整,李某某不再追究毕某某的任何法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某伙同他人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丽娟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1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起诉书8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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