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毕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8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尚志市**局**林场,暂住福州市马尾区**小区**号。2009年4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黑龙江省苇河林区基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1月3日被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马尾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马尾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毕某某饮酒后发泄对共享单车收费的不满,用共享单车任意砸毁停在福州市马尾区海西提小区门口停车场里的小型汽车,造成闽******、闽******、闽******、闽******、闽******、闽******、闽******、闽******、闽******、闽******、闽******、闽******等小型汽车不同程度损坏。经鉴定,部分被损毁车辆的受损价值为人民币16500元。
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毕某某于案发现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犯罪记录证明、黑龙江省苇河林区基层法院(2009)苇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提取笔录、提取样本照片、住院病案、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汽修结算单、福州市公安局马公(罗星)行罚决字[2019]001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笔录、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姜某某、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李某甲、黄某某、任某某、刘某某、邱某某、廖某某、陈某丙、陈某丁、江某某、林某某、李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省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省精司鉴所[2020]法医精鉴字第06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榕马价认[2019]41号关于汽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榕马价认[2020]8号关于汽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砸车视频;
8.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某在公共场所任意毁损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65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奋勇
检察官助理:薛海燕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毕某某现被关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被害人基本情况。
(1)被害人陈某甲,联系方式:1370591****;
(2)被害人陈某乙,联系方式:1865030****;
(3)被害人李某甲,联系方式:1362505****;
(4)被害人黄某某,联系方式:1825045****;
(5)被害人任某某,联系方式:1855913****;
(6)被害人刘某某,联系方式:1355946****;
(7)被害人邱某某,联系方式:1825030****;
(8)被害人廖某某,联系方式:1825918****;
(9)被害人陈某丙,联系方式:1369681****;
(10)被害人陈某丁,联系方式:1860607****;
(11)被害人江某某,联系方式:1995920****;
(12)被害人林某某,联系方式:1869560****。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