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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毕某某开设赌场、非法经营案)_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毕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041995********,回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小区**室,被告人毕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0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4日至2019年7月19日被临时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2019年7月20日被乳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

 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间,被告人毕某某进入柬埔寨一网络赌博公司,在明知该公司面向中国地区经营网络赌博平台的情况下,仍为该公司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期间伙同于某某等人接收赌资70余万元,并将其个人农业银行账户(账号:62305208300********)提供给赌博公司用于收取赌资195余万元。其个人非法获利2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银行账户明细等书证;

2.证人于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丰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丰县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说明书及光盘等。

    二、非法经营

    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间,被告人毕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东兴市购买越南走私卷烟,通过微信将走私卷烟销售给郑某某、高某某等人。非法销售走私卷烟5684条,非法经营数额3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银行账户明细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丰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某明知他人经营赌博网站,仍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情节严重;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销售走私卷烟,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毕某某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自首;被告人毕某某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祥伟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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