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381号
被告人毕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01261976********,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昆明市人,现住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镇**村委**村**号。
本案由弥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5日22时许,被告人毕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至弥勒市**镇**村时,与杨某某驾驶的车辆相遇,因杨某某转弯时占道,双方停车后发生口角并相互殴打,后毕某某上车准备离开,杨某某堵在毕某某车头前,毕某某驾驶车辆推着杨某某朝前行进,杨某某被车撞倒在地,致杨某某头部受伤。经鉴定,杨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3)证人毕某某、卢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超
检察官助理:沈毅
2020年7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毕某某现住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镇**村委**村**号,联系电话:1528717****;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3册共229页;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辨认笔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