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毕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1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街**村**队**号,现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街**村*队**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被告人毕某某与被害人麦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街**村**队**号发生口角纠纷,被告人毕某某用脚踢踹被害人麦某某身体后边部位,导致被害人麦某某受伤。经过广州市花都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麦某某所受损伤符合钝物作用形成,造成尾1椎体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毕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沛贤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毕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共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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