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莘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毕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莘县,公民身份号码372523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莘县**镇**村**号,住址**。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被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毕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莘县***派出所北300米处时,被查获,经检测,毕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5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娟娟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莘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506954****。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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