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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毕某某涉嫌盗窃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19〕578号

被告人毕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9********1511,汉族,小学文化,住辽宁省瓦房店市**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毕某甲用自己的车牌号为辽B****7的皮卡车从赫某某育苗室盗走6车的煤,其中5车盗走后放置其前妻位于**镇**村家中院内,最后1车盗走后送给张某某位于瓦房店市家中。经称重,犯罪嫌疑人毕某甲总计盗走煤重2.728吨。经价格认定,被盗走的2.728吨煤价格为27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人口基本信息、现场指认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赫某某的陈述;3.证人毕某乙、张某某的证言;4.犯罪嫌疑人的毕某甲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大瓦价格认刑【2019】183号价格认证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毕某甲具坦白、返赃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2-3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  丽
代理检察员:  郭成允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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