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毕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冠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毕某某,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61973********,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住冠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冠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8日被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电话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7日11时许,被告人毕某某在给沃丰超市送购物袋时,将超市老板胡某某放在货架上的深褐色挎包盗走,挎包内有现金14200元、银行卡、身份证、医保卡等物品。毕某某将挎包盗走后,在莘县**镇**村南地树林旁将现金从挎包里拿出,并将挎包及剩余物品烧毁。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被害人陈述;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某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龙

检察官助理:张晓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毕某某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_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_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