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毕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41986********,哈尼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东县),住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1日被景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3日被景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景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毕忠福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4日晚,被告人毕某某将任某某停放在景东县锦屏镇“米萝服装店”外的一辆红色豪爵牌女式踏板摩托车盗走。2020年7月1日,景东县公安局民警在景东县文井镇文华村品秀组将被告人毕某某抓获,并依法扣押涉案摩托车一辆。经景东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任某某被盗摩托车于2019年2月14日的认定标的价格为3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毕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景东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意见;5.现场勘查、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毕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辉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景东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十份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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