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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毕某某盗窃案)_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Z145号 

  被告人毕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3200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住兴安盟扎赉特旗**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0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逮捕;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1时许,被告人毕某某因没有钱住宿产生盗窃之念,在周边小区寻找盗窃目标。走到江南风情园小区后盗窃周某某停在楼下的白色金箭牌踏板电动车,推到音德尔镇老客运站附近的弛美特洗车行时,发现鲁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白色东风雪铁龙牌轿车没有拔钥匙,于是将电动车停放在路边,盗走鲁某某的白色东风雪铁龙轿车,驾驶至蒙佳多兰丽景小区后侧土路上停放。8月24日,毕某某将白色东风雪铁龙轿车以人民币1400元的价格卖到扎赉特旗利宝报废车辆回收有限责任公司,因毕某某没有手机,该公司将1400元通过微信转入毕某某朋友王某某微信内,毕某某挥霍100元。

经扎赉特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扎发改发【2020】7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白色雪铁龙轿车价值3500元,金箭牌电动车价值1500元。

2020年8月27日,扎赉特旗公安局在天俊苑小区附近抓获毕某某,并扣押王某某手机内的1300元钱,现已存入蒙商银行扎赉特旗公安局涉案财物专户。

白色金箭牌踏板电动车已发还周某某;白色东风雪铁龙轿车已发还鲁某某,毕某某家属赔偿鲁某某2000元轿车维修费,获得鲁某某、周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现金缴款单;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刑事案件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单、收到条、谅解书;3.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毕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君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住**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576482****

2.案卷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现金缴款单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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