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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毕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344号 

被告人毕某某,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53********汉族文盲或半文盲,住泗阳县**镇**小区**栋**室。被告人毕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16时许,被告人毕某某至泗阳县**镇**路**小区**期**水果门市,在该门市门前的水果摊位上盗窃店主马某某的一个黑色的皮包,包内装有一共3705.3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发破案经过、前科证明、扣押决定书、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 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红雨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毕某某(联系电话1518907****)被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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