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一部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毕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巨野县**镇**村**号,现住成武县**楼**室。因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成武县公安局监视居住,9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成武县公安局逮捕,同年11月2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6月份,被告人毕某某明知周某某系成武县公安局网上逃犯,仍在成武县**小区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期间协助周某某的妻子郭某某与周某某见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聊天记录、租赁合同等;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安二朝
检察官助理李艳芳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成武县**楼**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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