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金检三部刑诉〔2020〕445号
被告人毕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401062002********,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某某,住银川市金某某**镇**村**队。2020年7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1日19时许,被告人毕某某到银川市金某某良田镇园林村6队被害人马某某家,谎称借用电动车去良田镇广场,骗取马某某的信任,将马某某一辆红色艾玛牌两轮电动车(鉴定价值2117元)骗走,销赃得款700元挥霍。
2.2020年7月6日14时许,被告人毕某某到银川市金某某良田镇园林村4队被害人张某某家,谎称借用电动车去良田镇广场取快递,骗取张某某信任,将张某某的一辆红色雅迪牌两轮电动车(无法作价值鉴定)骗走,销赃得款300元挥霍。
3.2020年7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毕某某到银川市金某某良田镇园林村6队超市门口,谎称借用被害人某某乙的电动车去菜棚拿钥匙,骗取某某乙的信任,将某某乙的一辆蓝色艾德玛牌两轮电动车(鉴定价值810元)骗走,销赃得款300元挥霍。
4.2020年7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毕某某到银川市金某某良田镇林场3队被害人某某丙家,谎称借用电动三轮车到良田镇六渡桥找母亲要钥匙,骗取某某丙的信任,将某某丙的一辆军绿色珠峰牌电动三轮车(鉴定价值4386元)骗走,销赃得款2000元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邹某某、范某某、赫某某、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禹某某、马某某、张某某、禹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31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毕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毕某某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毕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芳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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