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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毕某某诈骗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二部刑诉〔2020〕1114号

被告人毕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为3702841999********,大专文化程度,便利**员工,现住青岛市黄岛区***号楼*单元**户(户籍地青岛市黄岛区**路**号**号楼**单元**户)。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2020年10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代理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至2020年3月底这期间,被告人毕某某用其本人的微信“F**”注册了名叫“BH?OG”的篮球鞋抢购群,在群内发布虚假的“AJ限量版”篮球鞋销售广告,其使用“随机号”APP中号销售。购鞋者通过微信或支付宝付款后,毕某某发送假冒的篮球鞋或不发货,毕某某将收取的鞋款大部分用于个人挥霍,事实败露后毕某某将购鞋者拉黑。经查,毕某某共诈骗涉案金额71509.46元。

1、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毕某某骗取被害人王某某购鞋款人民币1111元,其中收到延迟发货红包188.88元,收款后毕某某未发货并将被害人拉黑。共计骗取922.12元。案发后毕某某退赔人民币1111元;

2、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毕某某骗取被害人周某某购鞋款人民币2168元,收款后毕某某未发货并将被害人拉黑。案发后毕某某退赔人民币2168元;

3、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毕某某骗取被害人司某某购鞋款人民币1399元,收款后毕某某未发货并将被害人拉黑。案发后毕某某退赔人民币1399元;

4、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毕某某骗取被害人周某甲购鞋款人民币6266元,收款后毕某某从网上购得一双鞋寄给周某甲,经深圳市公安机关鉴定为假鞋,鉴定价值238元。案发后毕某某退赔人民币6266元;

5、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毕某某骗取被害人邓某某购鞋款人民币2348元,收款后毕某某未发货并将被害人拉黑。案发后毕某某退赔人民币2348元;

6、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毕某某骗取被害人赵某某购鞋款人民币3200元,收款人毕某某未发货并将被害人拉黑。案发后毕某某退赔人民币3200元;

7、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毕某某骗取被害人田某某购鞋款人民币969元,收款人毕某某未发货并将被害人拉黑。案发后毕某某退赔人民币969元;

8、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毕某某骗取被害人高某某购鞋款人民币2768元,收款后毕某某未发货并将被害人拉黑。案发后毕某某退赔人民币2768元;

9、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毕某某骗取被害人邬某某购鞋款人民币2568元,其中收到延迟发货红包66.66元,收款后毕某某未发货并将被害人拉黑。案发后毕某某退赔人民币2568元;

10、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毕某某骗取被害人赖某某购鞋款人民币2148元,收款后毕某某未发货并将被害人拉黑。案发后毕某某退赔人民币2148元;

11、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毕某某骗取吴某某购鞋款人民币2898元,收款后毕某某未发货并将被害人拉黑。案发后毕某某退赔人民币2898元;

12、2020年2月7日,被告人毕某某骗取被害人方某某购鞋款人民币1799元,收款后毕某某未发货并将被害人拉黑。案发后毕某某退赔人民币1799元;

13、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毕某某骗取被害人陈某某购鞋款人民币3848元,收款后毕某某未发货并将被害人拉黑。案发后毕某某退赔人民币3848元;

14、2020年4月2日,被告人毕某某骗取被害人石某某购鞋款人民币2598元,收款后毕某某未发货并将被害人拉黑。案发后毕某某退赔人民币5597元;

15、2020年3月28日,被告人毕某某骗取被害人陈某某购鞋款人民币1499元,收款后毕某某未发货并将被害人拉黑。案发后毕某某退赔人民币1499元;

16、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毕某某骗取被害人李某甲购鞋款人民币1849元,收款后毕某某未发货并将被害人拉黑。案发后毕某某退赔人民币1849元;

17、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毕某某骗取被害人席某某购鞋款人民币1000元,收款后毕某某未发货并将被害人拉黑。案发后毕某某退赔人民币1000元;

18、2020年4月2日,被告人毕某某骗取被害人裴某某购鞋款人民币2799元,收款后毕某某未发货并将被害人拉黑。案发后毕某某退赔人民币2799元;

19、2020年3月28日,被告人毕某某骗取被害人高某某购鞋款人民币2348元,收款后毕某某未发货并将被害人拉黑。案发后毕某某退赔人民币2348元;

20、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毕某某骗取被害人段某某购鞋款人民币1798元,收款后毕某某未发货并将被害人拉黑。案发后毕某某退赔人民币1798元;

21、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毕某某骗取被害人秦某某购鞋款人民币1600元,收款后毕某某未发货并将被害人拉黑。案发后毕某某退赔人民币1600元;

22、2020年4月8日,被告人毕某某骗取被害人卢某某购鞋服款人民币1899元,收款后毕某某未发货并将卢某某拉黑。案发后毕某某退赔人民币1899元;

23、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毕某某先后三次骗取被害人高某某购鞋款人民币3997元,高某某收到一双运动鞋,未鉴定,未退赔。骗取购鞋款共计人民币2498元;

24、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毕某某骗取被害人刘某某购鞋款人民币4379元,毕某某从网上购鞋一双邮寄给刘某某,刘某某得知可能是假鞋后拒绝签收该快递。因未找到该快递,无法鉴定鞋真伪。该笔骗取购鞋款共计人民币2598元;

25、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毕某某骗取被害人雷某某购鞋款人民币999元;

26、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毕某某先后三次收取被害人许某某转购鞋款人民币3800元,毕某某从网上购鞋邮寄给许某某,许某某拒收快递后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办案单位鉴定真伪暂未予以退赔;该笔认定骗取购鞋款共计人民币1000元;

27、2020年4月1日,被告人毕某某骗取被害人张某某购鞋款人民币2798元,毕某某从网上购鞋邮寄给张某某,张某某收到该快递后怀疑是假鞋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因未按办案民警要求将该鞋邮寄到办案单位鉴定真伪暂未予以退赔;骗取购鞋款共计人民币1499元;

28、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毕某某骗取被害人李某某购鞋款人民币4997元,毕某某从网上购鞋邮寄给李某某,李某某收到该快递后怀疑是假鞋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因未按办案民警要求将该鞋邮寄到办案单位鉴定真伪暂未予以退赔;骗取购鞋款共计人民币3498元;

29、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毕某某骗取被害人韩某某购鞋款人民币2598元;

30、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毕某某骗取被害人许某甲购鞋款人民币10594元,毕某某从网上购鞋邮寄给许某甲,许某甲收到该快递后怀疑是假鞋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因未按办案民警要求将该鞋邮寄到办案单位鉴定真伪暂未予以退赔;骗取购鞋款共计人民币7795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转账记录、情况说明等: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扣押笔录、提取笔录;7.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毕某某系主动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蕙竹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告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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