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毕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0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乡**村**组,住黄山市屯溪区**小区**幢**室。曾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3月26日被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3月7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10月及2020年2月,被告人毕某某先后认识了洪某某和张某某并谎称自己在开物流公司、开服装加工厂。2020年3月至4月间,毕某某虚构借款事由从洪某某、张某某处骗取人民币共计111559.52元,全部用于YY平台主播的打赏充值,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8日,毕某某在微信上谎称要请厂长吃饭向张某某借款,张某某用微信将3500元转给毕某某,毕某某将钱用于YY直播平台充值。
2.2020年3月9日,毕某某在微信上谎称要去苏州并向张某某借款,张某某用微信将10000元转给毕某某,毕某某将钱用于YY直播平台充值。
3.2020年3月11日,在屯溪区瑞居酒店房间内,毕某某发现洪某某的手机微信里的微粒贷有贷款额度,便谎称需要资金周转让洪某某将钱贷出后借给其使用,洪某某同意后毕某某就操作洪某某的手机并让洪某某配合从微粒贷贷了9000元,洪某某在钱到账后通过微信将9000元转给毕某某,毕某某将钱用于YY直播平台充值。
4.2020年3月14日,在屯溪区瑞居酒店房间内,毕某某先是以资金周转为由向洪某某借款,洪某某用支付宝共计转给其2149.52元;后毕某某又发现洪某某支付宝的网商贷平台内有贷款额度,便谎称需要资金周转让洪某某将钱贷出后借给其使用,洪某某将钱贷出后用支付宝将24000元转给毕某某,毕某某将钱用于YY直播平台充值。
5.2020年3月16日,毕某某谎称给洪某某注册YY账号向洪某某要钱,洪某某在房间内转给毕某某3000元,又将手机交给毕某某,毕某某用洪某某的支付宝花呗套现4000元,后将钱用于YY直播平台充值。
6.2020年3月17日,毕某某在微信上谎称工厂需要资金周转向张某某借款,张某某用微信将15000元转给毕某某,毕某某将钱用于YY直播平台充值。
7.2020年3月20日,毕某某在微信上谎称借钱周转,张某某通过微信将2000元转给毕某某,毕某某将钱用于YY直播平台充值。
8.2020年3月21日,毕某某在微信上谎称为张某某在YY直播平台买号弄直播、买礼物赚钱,并让张某某先垫付资金,张某某便通过微信转给毕某某4500元,毕某某将钱用于YY直播平台充值。
9.2020年3月23日,毕某某在微信上谎称要去对账并承诺28日还钱向张某某借款,张某某通过微信转给其3500元,毕某某将钱用于YY直播平台充值。
10.2020年3月24日、25日,毕某某在微信上谎称要叫人帮忙上货、下货、吃饭,问洪某某要钱,洪某某通过支付宝、微信转给毕某某2010元,毕某某将钱用于YY直播平台充值。
11.2020年3月27日,在屯溪区瑞居酒店内,毕某某谎称抵押汽车要支付利息向张某某借钱,张某某让毕某某手写了借条,再通过支付宝转给其10000元,毕某某将钱用于YY直播平台充值。
12.2020年3月29日,毕某某在微信上谎称请人弄货向洪某某借款,洪某某通过微信转给其900元,毕某某将钱用于YY直播平台充值。
13.2020年4月4日,毕某某在微信上谎称要去湖州找工作向张某某借款,张某某通过微信分两次将1000元转给毕某某,毕某某将钱用于YY直播平台充值。
14.2020年4月5日,毕某某在微信上谎称被人催债、需购买生活用品向张某某借款,张某某通过微信分两次将3500元转给毕某某,毕某某将钱用于YY直播平台充值。
15.2020年4月7日,毕某某在微信上谎称洪某某要其还款购买二手平车向张某某借钱,张某某通过微信转给毕某某2000元,毕某某将钱用于YY直播平台充值。
16.2020年4月9日,毕某某在微信上谎称需要资金周转向洪某某借钱,洪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转给毕某某3000元,毕某某将钱用于和其打赏的主播见面花销。
17.2020年4月10日,毕某某在微信上谎称要给工人发工资向洪某某借钱,洪某某通过支付宝转给其10000元,毕某某将钱用于和其打赏的主播见面花销。
18.2020年4月18日,毕某某在微信上谎称需要资金周转向洪某某借钱,洪某某通过支付宝转给其1000元,毕某某将钱用于和打赏的主播见面花销。
19.2020年4月22日,毕某某在微信上谎称需要资金周转用于发工资向洪某某借钱,洪某某通过支付宝转给其3500元,毕某某将钱用于和打赏的主播见面花销。
2020年5月27日,洪某某、张某某前后到**小区毕某某住处讨要钱款未果而报警,毕某某在住处等待被民警抓获归案。
案发前,经张某某催讨,毕某某归还其6000元,案发后,毕某某家属代为偿还张某某、洪某某共计5.8万元,张某某、洪某某对毕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支付宝支付记录、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洪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记载有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图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借款事由、隐瞒事实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用于个人挥霍,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毕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在抓捕时无拘捕行为并供认犯罪事实,系自动投案,依法可认定为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大闰
检察官助理:查思远
2020年9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毕某某现羁押于黄山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一册,检察卷一册
3.随案移送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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