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毕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28199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长武县,住长武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长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由长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毕某某因生活困难,萌生了套取被害人赵某某支付宝花呗金额的想法。随谎称其在澳门、香港等地区做代购花呗支付有优惠,让赵某某向其提供的二维码转账(一周后返还)能够赚取18%的佣金,同时让该赵给其介绍想要赚取佣金的人员。该赵信以为真,于2020年1至4月,先后介绍王某甲等13人,使用支付宝蚂蚁花呗,多次向被告人毕某某提供的二维码转入资金以赚取佣金,期间,毕某某为防止有人中途退出造成资金链断裂,收取佣金的39%作为押金。通过上述手段,被告人毕某某共骗取14名被害人47579.86元,用于个人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户籍信息及照片、抓获经过、二维码、微信、支付宝截图等书证;2、被害人赵某某、王某甲、武某某、王某乙、陈某某、刘某某、某某甲、王某丙、常某某、王某丁、徐某某、巨某某、贺某某、冯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现金47579.8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至4年,并处罚金2万元;如果审判阶段积极退赃,并缴纳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半,并处罚金2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峰
2020年10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长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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