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织检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毕荣进,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97********,仡佬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住贵州省普定县**乡**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织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织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织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荣进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周某某(已判决)与赵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进行毒品交易,同月30日,周某某安排被告人毕荣进驾驶车牌为贵GJ****的小轿车搭载周某某、杨某某(已判决)从安顺市普定县出发送毒品样品到织金东收费站给毒品买家赵某某和张某某验货后,双方约定于2019年5月1日在**路上以360元每克的价格交易290克毒品。2019年5月1日上午,周某某安排毕荣进继续驾驶车牌为贵GJ****的小轿车搭载周某某从安顺市普定县出发到织金县熊家场文家桥与赵某某和张某某见面进行毒品交易,周某某安排毕荣进驾驶车辆跟在毒品交易车辆后面进行放哨,安排杨某某驾驶贵GB****二轮摩托车将一包红色塑料纸包装的毒品可疑物从周某某与赵某某、张某某乘坐的车辆后排车窗丢进车内后,周某某和杨某某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缴获毒品可疑物一包,毕荣进驾车逃跑。经称量,该红色塑料纸包装的毒品可疑物净重283.04克,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上述毒品可疑物内检出海洛因成分,含量为34.9%。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鉴定意见通知书、通话清单、刑事照片等书证;2.证人毕某某、毛某某、肖某某、周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毕荣进的供述与辩解;4.(毕)公(司)鉴(理化)字[2019]458号检验报告;5.搜查笔录、毒品称量告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荣进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海洛因283.04克,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 徐进云
检察官助理 周文静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贵州省金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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